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9月29日,湛江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并通过《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的制定是湛江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举措,其将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旨在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防控机制,提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据了解,《决定》共十条,第一条规定了决定的适用范围和病媒生物的定义。第二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第三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第六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职责。第八条规定相关部门、重点单位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九条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的宣传工作。第十条规定违反决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决定》明确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政府和组织的职责,同时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具体要求。例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定期组织专业消杀队伍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村(居)民委员会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奖惩制度。
在资金方面,《决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要对公共环境防控经费予以保障。《决定》要求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同时,确保抓好医疗机构、公园绿地、建筑工地、物业小区和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农村、学校、托幼机构、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流通、餐饮服务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宣传教育同样是《决定》的重点内容,明确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读等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部署起草工作,分管领导主抓落实,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起草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完成起草工作。决定充分征求了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镇(街)的意见建议,同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决定》的出台,意味着湛江市在病媒生物防控工作中将构建起多层次责任体系,推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切实筑牢公共卫生安全屏障,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来源:湛江市广播电视台《第一视线》
记者:恩助 陈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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