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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人注意!不清积水、拒做消杀?这些行为将被罚!

创建时间:
2025-08-12 15:51:21
编辑:
余楚文

近期

广东蚊虫已进入快速繁殖期

省内已发生基孔肯雅热疫情

登革热疫情也进入快速上升期



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

都是经伊蚊叮咬传播的

急性传染病

通过“清积水、灭成蚊、防叮咬”

可有效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与此同时

全社会联手“依法防控”

也是遏制疫情扩散的关键

法律法规为疫情防控提供刚性约束

市民遵守法律是对自身和社会健康的保障


这些防控责任与法律底线

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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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场所的“防控清单”应做到: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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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盆倒罐清积水,不给蚊虫留温床

● 积极动手灭蚊虫,家里家外无死角

● 严防死守防叮咬,个人防护记心间

● 旅途防护不松懈,平安出行才舒心

● 出现症状别拖延,及时就医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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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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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定期消杀、清理绿化带积水

●学校、工地等集体场所建立防蚊制度,纳入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当依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防控疾病传播

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我们一起学习法律条款

配合社区防控

共同筑牢疫情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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