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1月,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侦大队接到市公安局涉卡(银行卡)犯罪线索,落地排查时发现林某龙、梁某东在明知他人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仍出借银行卡给他人收取资金,涉嫌买卖银行卡,涉案金额高达154万元。2月5日,刑侦大队联合新村派出所在机场路路口将林某龙、梁某东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林某龙、梁某东均对其本人买卖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龙、梁某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案例三
2022年1月20日,遂溪县公安局塘口派出所接到遂溪县反诈中心下发的关于辖区村民吴某鼎有涉嫌银行卡犯罪的线索。经调查,发现吴某鼎提供银行卡给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诈骗赃款,并从中获利。1月26日,塘口派出所联合遂溪县反诈中心将吴某鼎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鼎虽然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获取好处费,仍出借银行卡,并帮助他人转移其银行卡内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目前,吴某鼎因涉嫌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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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犯罪是什么?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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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1.业务限制: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且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2.信用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3.加大审核:对于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4.涉嫌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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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可以从哪方面加强自我保护?
1.妥善保管: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号等信息,更不可为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
2.有效防范: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和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录非法网站;慎扫来历不明的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和网络上来历不明的兼职信息;使用资金额较少的银行卡进行网络支付。
3.及时报案: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来源:平安湛江
融媒体编辑:刘智健
责编:施显彪
审核:吕小兰